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虧損企業漏報所得,仍應處罰
日期:2026-08-15    人氣:4139  列印本頁

  

 
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秀美 台南報導
 
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營利事業結算申報虧損,如經查得短漏報所得額,即使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,仍會處以罰鍰。
該局說明,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,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,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,應就短漏報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之金額,分別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,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,最低不得少於4,500元。
該局舉例,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,嗣經查得當年度有漏報已列報成本之營業收入300萬元,經加計該筆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後,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200萬元,雖無應納稅額,但應依前揭規定,就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,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%計算之金額60萬元(300萬元✕20%),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核算罰鍰18萬元,惟依前揭規定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,乃裁處罰鍰9萬元。
該局提醒,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,雖已於今(115)年6月1日截止,營利事業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額,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,以免受罰。
新聞稿聯絡人:法務組侯股長 06-229812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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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開跑,符合條件者可免報、免繳!
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秀美 林建宇 台南報導
 

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於9月1日至9月30日展開,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除符合特定條件可免辦申報,或採試算前6個月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外,其餘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,應按114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1/2計算暫繳稅額,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繳款收據辦理申報。
為讓營利事業快速掌握暫繳申報重點,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「需繳稅、免申報」及「免繳稅、免申報」的適用對象如下:
一、需繳稅、免申報
營利事業若按照114年度結算申報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/2計算暫繳稅額,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、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,僅需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,免再填具申報書辦理申報。
二、免繳稅、免申報
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,可免繳納暫繳稅款,並免辦理暫繳申報:
(一)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,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。
(二)獨資、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。
(三)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。
(四)上年度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。
(五)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、廢止、合併或轉讓情事,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。
(六)按照114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,000元以下者。
(七)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。
該局提醒,採網際網路方式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,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,直接透過網路上傳附件資料,免再寄送紙本,如無法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者,則應於115年10月12日前,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。如欲了解詳細資訊,可至該局網站(https://www.ntbsa.gov.tw)/主題專區/稅務專區/營利事業所得稅/暫繳稅額專區項下查詢,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洽詢。

 
 
 
 

 
 








 
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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