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CITYBEING樂活城市新聞/記者古秀美/臺南報導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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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案係臺南地檢署就民眾告發陳○星涉嫌妨害性自主等案件,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,認無具體犯罪事證,為不起訴處分,該署就被告陳○星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、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、第226條第2項之犯強制性交而致被害人羞憤自殺、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嫌,依職權送再議。
二、本案經原檢察官於偵辦期間,傳訊被告、證人(含醫師、高中老師、高中同班同學、補習班同學、大學好友、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行政人員、閨蜜、諮商心理師、基金會律師與社工、作家好友、陳○星妻、林女父親友人、林女前男友、林女父母與夫)。扣押陳○星行動電話,並依職權調閱與本案相關醫療紀錄、心理諮商摘要報告、法律諮詢紀錄表、DiSpBBS網站有關註冊帳號、IP紀錄、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紀錄等相關卷證及證人所提供之林女等小說作品、林女寄送予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之電子郵件(含新聞記者會說明稿)等,予以分析比對結果,以查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陳○星涉有前揭強制性交等罪嫌,認罪嫌不足,因為處分不起訴,並依職權送本署再議。
三、經本署就上開卷證資料逐一審核,認確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○星涉有前揭強制性交等罪嫌,故原處分以罪嫌不足,處分不起訴,核無不當,應予維持。 |